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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方
布鲁塞尔 11.June 2004

美国航空包裹清单系统(AMS)实施规定更新

美 国 海 关 及边防局(CBP)自2004年8月12日起将对进口及出口美国货物开始实施航空自动包裹清单系统。

此规定要求承运人以电子方式向美国海关及边防局提交详细的运输信息。因此DHL按照要求须完成如下工作:

对于进口到美国的货物,需通过自动包裹清单系统提交详细的货物运输情况:

  • 对于洲际运输,需提前4小时提交
  • 始发为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中美洲及赤道以北的南美洲的货物起运(起飞)同时提交。

对于从美国出口到其它国家的货物,应于飞机从最后一个位于美国的机场的预定起飞时间前的2个小时之内通过自动包裹清单系统提交运输信息。

因此,此规定要求DHL确保客户提供详细的运输信息。以下为所有快件都必须提交的信息:

- 运单号码
  • 始发地名称
  • 发货人全名和完整的地址
  • 收件人全名和完整的地址
  • 准确的货物品名:货物品名必须用英文
  • 商品件数(根据最小的外包装单位计算)
  • 总重量(可以用磅或者公斤表示)
  • 快件的价值和货种

DHL快递目前已经在收集上述资料并用于美国进出口货物清关。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客户应该确保将上述所有信息及时提供给DHL,以避免延误情况发生。

如果您希望了解更多关于航空自动包裹清单系统的信息,请参考美国海关及边防局网站上的关于“2002年贸易法案的常见问题解答-MandatoryAdvancedCargoInformation”部分。

有关货物品名描述的要求,可以从我公司网页中下载关于可受物名指导 原 则 清 单 。

如对此规定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当地的中外运敦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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