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毀林法案背景
- 1990年至2020年間,全球有4.2公頃(大於整個歐盟面積)的森林消失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
- 毀林和森林退化是氣候變遷(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佔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11%)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重要驅動因素
- 很大一部分的森林損失是合法的(Forest Trends),90%的森林砍伐是農業用地擴張(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 )造成的,而農業用地的擴張則與許多商品製造相關
- 歐盟是與毀林和森林退化相關的商品的主要消費者,涵蓋此類商品和產品的年進口額為 850 億歐元
2025 更新- 歐盟反毀林法案更新延後一年實施
- 毀林規範日期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15.2 一致,旨在盡量減少對小農的干擾並促進衛星監測
- 基於國際支持的定義(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未針對任何國家或商品發布禁止,僅針對所有將相關產品銷售到歐盟市場或從歐盟出口的製造商實行強制盡職調查規範
- 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歐盟 (EU) *通過了反毀林法案,規定了法規下定義為歐盟營運商和貿易商的企業/公司的額外義務,包括木材、橡膠、牛、咖啡、可可、棕櫚油和大豆等商品的出口和/或進口及其衍生產品,涵蓋包含:巧克力、皮革、木製家具、木製品、橡膠製品、印刷產品(點擊此處查看受影響產品的完整清單)。
- 2025 年 11 月 26 日,歐洲議會投票贊成將《歐盟反毀林法》的適用日期延後一年,全面實施和執行森林砍伐法規的時間如下:
- 2026 年 12 月 30 日:非微型**/小型歐盟營運商
- 2027 年 6 月 30 日:微型/小型***歐盟營運商
- 銷售至歐盟市場或向歐盟市場提供或出口的相關企業對企業 (B2B) 商品和產品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 產品必須不涉及森林砍伐
- 產品的生產符合生產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僅包括遵守環境法規,還包括遵守與土地使用權、森林管理、勞工、稅收和/或人權法相關的法規)
- 產品必須包含盡職調查聲明 (DDS),並提前透過歐盟反毀林法案 (EUDR) 資訊系統提交資料
- 寄件人應在建立貨件過程中向 DHL Express 提供盡職調查聲明 (DDS)參考編號。
如何證明 EUDR 商品「無毀林風險」?
為了證明 EUDR 商品不涉及毀林(deforestation-free),DHL Express 要求寄件人在電子運單的每一筆品項資料中提供以下資訊:
- 盡職調查聲明編號(DDS reference number):此為每一項進口至歐盟或出口自歐盟的 EUDR 商品所對應的唯一識別碼。EUDR 商品供應鏈中的營運商/貿易商需透過歐盟執委會的資訊系統自行產出此參考編號。
- TARIC 文件代碼:某些 EUDR 商品及其衍生品項可被排除於 EUDR 義務之外。每一個 TARIC 代碼皆對應特定的豁免情況,便於主管機關快速核對該商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自歐盟進出口相關產品的B2B企業應:
- 與相關專業的外部專家核實其法律義務。
- 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數位貨件資料至關重要,特別是以下 4 項關鍵資訊:
- 商品描述(詳細說明貨物為何種產品、用途為何,以及由哪些材料製成。)
-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HS code)
- 盡職調查聲明編號(Due Diligence Statement)
- 若商品為 EUDR 豁免品項,需提供 TARIC 文件代碼
了解更多關於歐盟反毀林法案請參考以下歐盟政府網站:
-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EUDR
- The Deforestation Due Diligence Registry - European Commission
- European Commission definition of a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 Customs Toolkit: EUDR communication pack
*歐盟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共和國、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和瑞典。
**微型企業:資產負債表不超過以下三個標準中至少兩個限制的公司(a)資產負債表總額:450,000 歐元; (b)營業淨額:90 萬歐元; (c)財政年度內,平均員工人數為10人。
***小型企業:資產負債表不超過以下三個標準中至少兩個限額的公司:(a)資產負債表總額:500 萬歐元; (b)營業淨額:1,000 萬歐元; (c) 在財政年度內,平均員工人數為50人。 (成員國可自行定義(a)和(b)點的門檻。但是, (a)資產負債表總額的門檻不得超過 750 萬歐元, (b)淨營業額的門檻不得超過 1,500 萬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