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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局勢仍處於隨時可能變動的狀況。DHL 將保持密切關注,並提供必要的更新
美國 IEEPA 關稅退稅流程
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關稅違法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裁定,美國海關須就所有已支付之 IEEPA 關稅辦理退款並加計利息。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已於其 ACE 平台內開發一套名為 CAPE(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 的系統,用以接收及處理適用之 IEEPA 關稅退款申請。該系統將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起正式上線,以受理第一階段退款申請。僅有進口商(IOR)或其報關行可提出退款申請。如申請獲核准,退款僅會發放予 IOR 或其指定之通知對象。第一階段之適用範圍僅限於以下情形:
正式報關件:已完成清關(貨值高於 2,500 美元或需其他政府機關審查),且報關日期(即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支付關稅之日期)距今未超過 394 天。以 2026 年 4 月 20 日為 CAPE 系統啟用日計算,適用期間為 2025 年 3 月 22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之正式報關案件。
非正式報關件:透過 ACE 電子申報,且報關日期距今未超過 80 天。以 2026 年 4 月 20 日為申請起始日計算,適用期間為 2026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之報關案件。
這對您有什麼影響?
若貨件由 DHL Express 擔任進口商,無論為正式報關或非正式報關,DHL Express 將自 4 月 20 日起,就所有符合第一階段資格的貨件開始提交 CAPE 退款申請。
當 DHL Express 收到退款後,將把相關款項退還給原先向 DHL 支付關稅的一方
- 若為 DTP(Duty Tax Paid),則退還給原進口時被收關稅與稅金的起運地帳號或第三方帳號
- 若為 DTU(Duty Tax Unpaid),則退還給原被開立發票並支付關稅與稅金的目的地付款方。
若貨件由客戶擔任進口商,而 DHL Express 僅提供報關服務,須由客戶自行作出任何與退款或法律救濟相關的決定。進口商/客戶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
若客戶已擁有 ACE 帳戶,可自行透過 CAPE 系統上傳適用之退款申請。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有關 CAPE 申報之資訊可於此查閱。
若客戶未擁有 ACE 帳戶或不希望自行申報,DHL 可提供代為申請服務。如需 DHL 協助辦理,請聯繫您的 DHL Express 業務,並提供符合資格之報關號碼或提單號碼(AWB)清單。注意:無論由誰提出退款申請,為取得美國海關對 IEEPA 關稅退款,進口商必須已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建立 ACH 退款帳戶。有關如何建立或確認帳戶已設立之資訊,請參閱 CBP 官方網站 。
重要資訊
- 若客戶為進口商(IOR),其必須註冊 ACE ACH 退款帳戶,方可自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收到退款。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不會開立支票。請參閱以下說明以確認相關資訊:ACH Refund FAQs
- 若貨件由 DHL 擔任進口商,DHL 將就所有符合第一階段資格之報關案件提出退款申請,並將款項退還給當初支付給 DHL 關稅的一方。
- 客戶應預期,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可能需 60–90 天處理退款申請。若由 DHL 擔任登記進口商,DHL 於收到退款後,可能還需 30–90 天完成內部對帳作業,並向相關付款方開立支票或發放退款/折讓。
如何避免延誤?
以 DTP 條款由世界其他地區寄往美國的寄件人應:
- 在提交退款申請前,確保充分了解第一階段退款適用範圍。
- 若寄件人為非居民進口商(non-resident IOR),應確保已設立 ACE ACH 退款帳戶,或透過 ACH(CBP 表格 4811) 指定其他對象代為接收退款款項。
- 了解退款時間取決於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接受和處理退款的速度,以及 DHL 核對記錄並向原計費國發放相應退款的速度。
注意:報關日期(Entry summary date)是指 DHL 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支付該票貨件關稅之日期,通常為貨件放行後 7–10 天。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報關案件不在第一階段適用範圍內。此外,第一階段中適用於低價值貨件的範圍極為有限,僅包含於 2026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期間,以電子方式完成清關之貨件。
另有部分報關案件因涉及特殊情況亦不屬於第一階段範圍(詳見相關說明) ,且上述期間以外之報關案件,將於後續階段處理。因此,目前不得就該等報關案件提出 IEEPA 退款申請,應等待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提供進一步指示。
美國取消依IEEPA徵收的關稅並啟動122條款徵收臨時關稅
2026 年 2 月 20 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川普政府依 IEEPA 課徵的對等關稅違法。川普隨即宣布啟動 122 條款,徵收全球臨時進口附加稅,包括:終止依 IEEPA 徵收的關稅、持續暫停小額免稅(De Minimis)待遇,並自 2026 年 2 月 24 日起,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對進口商品課徵臨時性關稅。
自 2026 年 2 月 24 日起,相關變更如下:1)IEEPA關稅不再徵收;2)《1974年貿易法》第 122 條款將適用於所有進口商品,無論其價值或原產地為何。
該關稅稅率經正式公告後,總統可斟酌將其提高至最高15%。此項關稅措施將實施 150 天(至2026年7月24日止),且係在既有一般關稅稅率(GDR)之外另行加徵。部分商品可適用豁免規定,詳見 公告之附件一及附件二。
| 依據原產國或產品規格之現行關稅概覽 | |
| 一般關稅稅率 (GDR) | 根據美國進口關稅表 (HTSUS) 的產品分類徵收 |
| 301 條款 | 針對中國製造產品。稅率依產品分類而異——大多數商品適用 7.5% 或 25% 的稅率,但部分商品稅率更高(最高可達100%)。 |
| IEEPA 關稅 | 2026 年 2 月 24 日起已取消並停止徵收 包括 IEEPA 芬太尼措施(Opioid)、IEEPA 對等關稅(Reciprocal)、IEEPA 額外關稅(Additional)。 |
| 232 條款 | 汽車、汽車零件、中型與重型車輛(MHDVs)及其零件(MHDVPs):適用25%關稅,惟以下情況除外:1) 加拿大與墨西哥:符合《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規定的零件可豁免;2) 英國:零件適用10%(含一般關稅稅率 GDR);3) 歐盟、日本與南韓:適用 15% 減去 GDR(若產品GDR低於15%;若 GDR 高於或等於 15%,則為 0%)。 鋼鐵、鋁及銅產品及其衍生品(若適用第 232 條汽車/汽車零件 MHDV/MHDVPs 規定者,則不適用):附件 I-A 為按貨物全額價值課徵 50%(英國 25%,俄羅斯鋁 200%);附件 I-B 為對指定項目課徵 25%(英國 15%);附件 II 為部分項目自第 232 條措施中移除;附件 III 為第 232 條加徵關稅與一般關稅稅率(GDR)合計最高 15%。詳見 ANNEXES-I-A-I-B-II-III-IV.pdf 木材、木製品及其衍生產品:軟木材:10% 軟墊木製產品:25%(自2027年1月1日起提高至30%)廚房櫥櫃及浴室櫃(含零件):25%(自2027年1月1日起提高至50%)英國進口:適用 10% 歐盟、日本與南韓:關稅上限為 15%(含 GDR;若產品GDR低於 15%;若GDR高於或等於 15%,則為0%) 藥品相關產品預計將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相關進一步資訊將於近期公布。 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對公告附件中列示之特定先進運算晶片及相關衍生產品,適用 25% 進口關稅。部分產品適用豁免。 |
| 122 條款 | 自2026 年 2 月 24 日起生效,實施 150 天(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止): 對所有進口商品一律課徵 10% 進口關稅。此關稅係在適用的一般關稅稅率(GDR)之外另行加徵(相關豁免請參見下方說明)。該關稅之豁免細節載於公告之附件一及附件二。 |
對您有什麼影響?
您的貨件可能依據以下「加徵(Stacking)或累計效應」,需同時適用一項或多項額外進口關稅。
| 加徵或累計效應 | |
| 1 | 一般關稅稅率 (所有商品適用) |
| 2 | 301條款 (適用中國製品) |
| 3 | 232條款: 所有汽車、汽車零件、中型與重型車輛(MHDVs)及其零件(MHDVPs) (適用,惟加拿大/墨西哥符合USMCA協定的零件可豁免) |
| 4 | 232條款:鋼鐵、鋁及銅產品及其衍生品 (適用 232 條款針對汽車、汽車零件、中型與重型車輛(MHDVs)及其零件(MHDVPs) 之商品可豁免) |
| 5 | 122 條款 進口關稅 (全數適用,除了適用於豁免條件之商品,例如適用232條款、或符合USMCA協定的產品) |
- 美國最高法院(SCOTUS)的裁決以及相關總統行政措施,並不影響其他現行關稅措施,包括《一般關稅稅率》、《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及《1962 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之關稅。因此,所有貨件,無論其價值為何,仍須依據產品製造國或依《美國進口關稅表 》(HTSUS)所對應之產品規格,課徵適用之進口關稅。
- 針對先前已支付之 IEEPA 關稅,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已宣布第一階段將涵蓋尚未最終結案(未結算)之報關案件,並可透過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新設之 CAPE 平台提出退稅申請。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表示,第一階段提交之案件,於申請獲 CBP 核准後 60 至 90 天內,退稅款項將匯入進口商(IOR)之 ACE 退稅帳戶。
重要事項:寄件人必須為所有產品提供完整且正確之商業發票資料,並建議於透過 DHL 電子寄件系統/整合工具建立貨件時即完成填寫。內容包括:詳細貨物描述、盡可能提供之 HTSUS 分類、原產國(貨物製造地)、最終收貨人之稅籍編號/社會安全號碼(適用於正式報關)、製造商識別碼(MID)(如貨件包含紡織品,須提供製造商資訊),以及適用時之 USMCA/自由貿易協定(FTA)相關佐證資訊/文件。針對第 232 條金屬關稅,如適用相關豁免規定,須提供鋼鐵、鋁或銅之含量重量、冶煉國(country of smelt),以及 DHL 第 232 條授權表格。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考美國政府網站: Presidential Actions – The White House - Cargo Systems Messaging Service |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 US Tariffs Global I DHL microsite
美中關稅與東南亞貿易協議更新
2025年11月4日,川普政府針對與中國達成的貿易協議發布行政命令,並宣佈自2025年11月10日起實施以下關稅調整:
- 中國 IEEPA 鴉片類產品稅率自 20% 下調至 10%。
- 中國 IEEPA 對等關稅稅率維持 10%,有效至 2026年11月10日。
美國政府也宣布與部分東南亞國家達成數項貿易協議,維持了目前的 IEEPA 對等關稅稅率。此外,部分原產自越南、馬來西亞、泰國與柬埔寨的產品將可適用0% 的 IEEPA 對等稅率。而相關產品清單及生效日期尚待公布。
下列為東南亞國家目前維持不變的 IEEPA 對等關稅稅率:
- 越南:維持 20%
- 泰國:維持 19%
- 馬來西亞:維持 19%
- 柬埔寨:維持 19%
美國暫停對所有國家的免稅額待遇
2025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自2025年8月29日起暫停對所有國家的免稅額待遇(De Minimis)。
主要說明如下:
- 自2025年8月29日起,所有進口美國的貨物將不再享有最低免稅額待遇,不論其價值、原產國或運送方式,以下情況除外:郵政貨件、禮品或個人物品。
- 所有低於800美元之進口貨物將無法享有最低免稅額待遇,將依美國進口關稅表 (HTSUS)課徵:一般關稅、IEEPA 關稅以及其他適用關稅。這些貨物將需以正式或非正式報關方式辦理報關入境。
郵政貨件仍可繼續適用最低免稅額待遇,直到美國政府建立有效的系統可對其課稅為止,屆時將依其每個國家適用的IEEPA稅率課稅:
- 若 IEEPA 稅率 < 16%:每件課徵80美元
- 若 IEEPA 稅率為 16%-25%:每件課徵160美元
- 若 IEEPA 稅率 > 25%:每件課徵200美元
下列情況仍可適用最低免稅額待遇:
- 外國個人向美國境內個人寄送且價值低於100美元的禮品(美屬維京群島、關島和美屬薩摩亞的個人寄送且價值低於200美元的禮品)。
- 國際旅客所攜帶之個人或家庭物品總價值不超過200美元者
注意事項:
- 美國政府自2025年5月2日起,已對中國與香港製造的商品取消免稅額待遇,即使金額在800美元以下,亦須課稅(若從第三地寄送亦適用)。該措施將延續至2025年8月29日,屆時由本次行政命令取代。
- 此外,川普總統於2025年7月4日已簽署《大而美法案》,規定自2027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最低免稅額待遇。但此行政命令不受影響。
美國第232條款關稅變更概要
1962 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廣泛權力,可基於國家安全考量調整進口,包括加徵額外關稅。
美國總統川普依據232條款發布多項公告,對所有國家的鋼、鋁、銅(含其衍生品)進口產品,以及汽車與汽車零件,加徵或提高額外關稅。
第232條款鋼、鋁及銅關稅:
自2025年3月12日起:對列入232條款的鋼及鋁產品及其衍生品,無論原產國或出貨地為何,徵收25%關稅。
自2025年6月4日起:對列入232條款的所有國家進口的鋼及鋁產品及其衍生品將關稅由25%提高至50%,惟英國維持25%。
自2025年8月1日起:對232條款所列的半製成銅產品及高銅含量衍生產品的銅含量徵收50%關稅,無論原產國或出貨地為何。
注意事項 :
- 對於歸類於美國進口關稅表(HTSUS)第72、73或76章的產品,232條款關稅將以該產品全部價值為計算基礎。
- 對於鋼及鋁衍生產品,232條款關稅將依其鋼或鋁含量價值計算;若鋼或鋁含量價值不明,則須以該產品全部價值計算關稅。
- 不對特定國家或公司提供豁免。
- 對於半製成銅產品及高銅含量衍生產品,232條款關稅將依銅含量價值計算;若銅含量價值不明,則須以該產品全部價值計算關稅。
第232條款汽車及汽車零件關稅:
自2025年4月3日起:對列入232款的汽車徵收25%關稅,無論原產國或出貨地為何。列入範圍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及輕型卡車。
自2025年5月3日起:對列入232款的汽車零件徵收25%關稅,無論原產國或出貨地為何。列入範圍的汽車零件包括引擎、變速箱及電氣零組件等。
自2025年6月30日起:原本應適用25%關稅的英國原產汽車零件,改為總關稅10%(7.5%的232款關稅+2.5%的一般關稅)。
注意事項:
- 對於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優惠待遇的汽車,關稅僅針對非美國產的部分價值計算。
- 對於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原產地資格的汽車零件,25%關稅暫不適用,直到政府建立相關程序後,才會針對其中非美國產的部分價值課徵關稅。
重要事項:
- 根據本公告徵收的第232條款關稅不享有退稅。
- 加徵效果(加徵效應):適用232條款汽車/汽車零件關稅的產品,不加徵於加拿大和墨西哥的IEEPA鴉片類關稅;亦不加徵於第232條款鋼、鋁及銅產品關稅。適用232條款鋼、鋁及銅產品關稅的產品,不適用於加拿大和墨西哥的IEEPA鴉片類關稅。原產於中國/香港、且適用232條款鋼或鋁關稅的產品,仍須加徵所有其他關稅,例如一般關稅稅率、第3012關稅及IEEPA鴉片類關稅。
美國針對中型與重型卡車課徵25%關稅
自2025年11月1日起,根據美國第232條款:
中型與重型卡車(MHDVs): 25%關稅
- 豁免條件:車輛製造日期距進口日期至少 25 年以上。 若屬於 USMCA(美墨加協定)符合資格車輛,則僅對非美國原產部分課徵關稅,前提是進口商提交相關文件並經美國商務部(DOC)核准。
中型與重型卡車零件(MHDVPs): 25%關稅
- 豁免條件: USMCA 符合資格之車輛零件
- 退稅規定: 僅適用製造退稅。
- 受影響的 HS Code: 請參閱第 (i) 節連結
公車: 10%關稅
- 豁免條件: 製造日期距進口日期至少 25 年以上之公車。
第232條款關稅變更會對您造成什麼影響?
自2025年4月3日起:對列入232條款的汽車徵收25%關稅,無論原產國為何。
自2025年5月3日起:對列入232條款的汽車零件徵收25%關稅,無論原產國為何(符合USMCA條件的商品除外;自6月30日起,僅對原產於英國的貨品徵收總關稅10%)。
自2025年6月4日起:對列入232條款的鋼及鋁產品徵收50%關稅,無論原產國為何(原產於英國的產品適用25%關稅)。
自2025年8月1日起:對列入232條款的銅產品徵收50%關稅,無論原產國為何。
重要事項:
寄件人必須提供所有產品的完整且準確的商業發票資料,包括詳細的貨品描述、在可能情況下提供《美國進口關稅表》(HTSUS)稅則號列、原產國(貨品製造地)、最終收件人之稅號/社會安全號碼(適用於正式報關),以及在適用情況下提供美墨加協定/自由貿易協定之佐證資料/文件。
如需更多資訊,請查閱以下政府網站:
Proclamation Steel – Proclamation Aluminum – Proclamation Adjusting Rates for Steel/Aluminum – Proclamation Copper – Proclamation Autos/Auto Parts – CBP CSMS Guidance Stacking
中國回應美國關稅變更
為了回應美國對中國製造商品的對等關稅,中國政府宣布,自2025年5月14日起,從美國製造的商品的額外關稅從125%改為10%。具體細節如下:
- 自2025年5月14日起,對所有在美國製造的商品,將在目前適用的關稅基礎上,額外徵收10%的關稅。
- 企業對消費者(B2C)貨件的價值若小於或等於 2,000 人民幣,則不需繳納10%的額外關稅。
- 進口到保稅區的貨件將不受新關稅的限制。當貨件從保稅區清關以進入國內流通時,將徵收適用的關稅。
中國關稅對您有何影響?
自2025年5月14日起,從美國製造的商品的額外關稅從125%改為10%。以B類型清關的B2C貨件將不徵收額外關稅。美國製造商品進入中國將被視為需要正式清關,簡易清關將不適用。
進口類別 | 2025年4月10日之前 | 2025年4月12日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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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消費者B2C (B類型) 單件商品:單價無金額限制 多件商品:總計小於或等於 2,000 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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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報關(C類型) 貨件價值小於 5,000 人民幣的企業對企業貨件(B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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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報關(D類型) 貨件價值大於 5,000 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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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考中國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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